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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14
投资者关系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4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59,03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51元,共计募集资金969,999,983.3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61,999,983.3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7,547.1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9,292,436.2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号)。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本次拟置换的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万元) | 截止披露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万元) | 已置换金额/拟置换金额(万元) |
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 | 9,374.14 | 9,374.14 | ||
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 22,650.49 | 22,650.49 | 843.20 | 843.20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14,521.42 | 14,521.42 | ||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25,753.95 | 25,753.95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4,700.00 | 24,700.00 | ||
总计 | 97,000.00 | 97,000.00 | 843.20 | 843.20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的相关内容,本次拟置换事宜与该发行预案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置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843.20万元。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843.20万元。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已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43.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13号《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鉴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