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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29 大立科技 824人关注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7月28日

9:15至2021年7月28日15:00。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公司一号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2,702,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48%,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835,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6,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6,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687,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1,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68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2、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687,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51,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68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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