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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2-08-27 大立科技 1716人关注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食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该解释的 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 期初开始应用该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该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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