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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2022-04-23 大立科技 1167人关注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公司拟对前次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次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并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2019-058)。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1月1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经公司2020年2月21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00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2020年6月18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了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6.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5.92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公司已于2020年7月1日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为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0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自2020年1月15日首次实施回购股份至2020年11月1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3,364,548股,占截至2020年11月18日公司总股本的0.73%,最高成交价为25.9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25元/股,回购总金额为70,104,403.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在回购股份过户/注销之前,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股份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内容及影响

公司拟对前次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前次回购股份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3,364,548股,上述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考虑,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考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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